华北电力大学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09年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校部各专业招生总规模900名左右。我校设有各种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 一、报考条件 (一)全国统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具有补修6门以上本科课程成绩单(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5)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单独考试: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MBA联考 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推荐免试 我校招收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推荐免试权的高等院校所推荐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接收推荐免试学生条件及办法参见我校《接收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各专业接收推荐免试生总数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规模的30%。 (五)2009年我校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招生人数按照教育部下发的规模另行通知。 二、报名 (一)2009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所有报考人员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指定的网站进行报名,具体报名、交费、信息确认时间、办法和报名网站请于9月中旬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 (二)报考我校的考生网上报名时须按照如下规定选择报名点: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在京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选择华北电力大学报名点报名,推荐免试生和在外埠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须选择推荐学校或当地省(市、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三)考生须认真核对网上提交的报名信息并牢记网上报名生成的报名号和密码,如因提交信息有误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单考考生的资格审查在现场信息确认时进行。其他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在复试时进行。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被取消下一阶段的报名、考试资格。 三、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初试具体时间由教育部统一公布。选择我校报名点的考生在我校参加考试,选择外埠报名点的考生在报名点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二)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由我校自定,在复试前通过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复试时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 四、体格检查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时间、地点、要求在复试前见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通知。 五、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一)非定向(培养费由国家负担)和自筹经费(培养费由本人负担)考生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 (二)定向(培养费由国家负担,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和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培养单位工作)考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在录取前由用人单位、考生与我校签订三方合同。 (三)单考考生只能录取为委托培养。 六、考研资料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不举办任何性质的考研辅导班。 我校为考生提供部分专业课往届试题,具体事宜请登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询。我校研招办不提供业务课参考书,考生请与书店或出版社联系购买。 七、其它 (一)硕士生的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数为准,招生目录中的人数仅供参考。 (二)考生可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阅2009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及导师情况,硕士生招生有关信息也将在该网页实时发布。 (三)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为:第四教学楼B区207室。考生来函邮寄至:北京德胜门外朱辛庄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102206,联系电话:(010)80798475、(010)51971204。传真:(010)80795820。 八、本简章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冲突,我校将按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