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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2024-08-02来源:网络

一、报名   (一)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考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  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免交学费并享有学校奖学金。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在学期间按招生单位的规定交纳学费。  (三)报名时间  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四)报考地点  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l,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8227。  2.广东省教育考试院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3.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4.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8楼,  电话:(00853)3969368,图文传真:(00853)28322340。  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五)报名手续  报名时考生须交本人居住地身份证件副本(香港、澳门考生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考生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学士学位证书或硕士学位证书副本(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历文凭(持海外教育机构学历的,报考点或招生单位有要求的,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大学本科或攻读硕士学位的成绩单;体格检查报告。  报考费为500港元。报名后不参加考试者不退报考费。  考生要求通讯报名者,应事先同自选的报考点联系妥当,再寄送有关证明、表格及报考费,另加邮资及手续费100港元,并告知本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或E-Mail地址。  报考艺术类招生单位的考生按所报考招生单位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要求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到招生单位参加考试。  报考点不接受中介代理报名。  (六)填报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一所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2.可兼报公费全日制或自费全日制研究生。  各招生单位为港澳台人士均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详情可向招生单位查询。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硕士生的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两门业务课(报考MBA的须应试外国语及综合能力考试);报考博士生的须应试一门外国语及报考专业指定的至少两门业务课。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可多于3小时,不超过6小时,在第三单元考试)。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MBA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考试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科目满分各为100分。  初试合格者,复试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  (二)初试地点、时间  地点: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  香  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  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时间:2008年4月12日至13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第三单元(13日)进行。  (三)复试地点、时间  地点:由招生单位确定。  时间:2008年6月5日之前。  三、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由招生单位寄发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2008年9月中旬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单位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的不同,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为二年半至三年;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自费兼读硕士生或自费兼读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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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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