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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2024-08-02来源:网络

一、招生类别   1.公费全日制研究生。录取的此类学生占用招生单位当年的研究生国家计划,在学期间的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的研究生相同。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和考试成绩,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5名,其他招生单位酌情参照执行。  2.自费全日制研究生、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自费研究生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奖学金。 二、收费标准   自费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参照本单位招收同类专业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标准核定;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根据以上标准和教学计划折算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招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住宿费由招生单位按批准的标准收取。  招生单位须根据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同时,对公费全日制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金额及本校所设优秀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金额也一并予以注明。  三、考生报考资格  1.持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香港、澳门考生或持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考生。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报考自费全日制研究生及自费兼读(在职)研究生的考生年龄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四、招生单位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学习、住宿及其他生活条件符合招收来华留学生要求的招生单位,经招生单位主管部门核准招生基本条件,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招收港澳台研究生。  凡拟初次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单位须将备案报告于2007年11月18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五、招生报考点   经教育部委托,下列4个报考点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联系人:于鹰宇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8227。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 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联系人:郭淑华  地址: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8楼,电话:(00853)3969368,图文传真:(00853)28322340。 六、招生办法及程序   (一)寄送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单位简介  为方便港澳台人士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单位应于2007年11月18日前向报考点提供以下必要的书面资料,同时上传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 www. gatzs.com.cn;技术服务工作委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联系电话:010-82336088-202):  1.招生单位概况、招生专业(不含保密专业)及反映导师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介绍。  2.招生专业目录。内容依次为招生的学科专业代码、名称,研究方向,导师姓名(可不列入),招生人数,考试科目(港澳台生不考政治理论)。目录的篇眉还应列出招生单位代码,名称,详细地址,联系部门(人),电话,图文传真,E—Mail地址。  3.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祖国大陆)的教学内容差别较大,为利于考生应试,招生单位可出考试大纲,大纲中可附参考书目录。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上述材料的格式不做统一规定,印好的有关招生材料须按规定的日期迳寄教育部委托承办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4个报考点(其中招生专业目录各点不少于5套)。  (二)报名  报考点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考生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点将考生填写好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表》、学历证书复印件、《机密推荐书》(教授推荐函)收齐并核对无误后,根据统一编制的招生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按照《招收港澳台研究生数据库结构及字段说明》(附2)录入考生信息并生成考生报考顺序,将报名编号填写在考生《申请表》指定的位置,于规定时间把考生报考材料、考生报考情况表及附2的数据库寄送有关招生单位。  招生单位收到考生报考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同时对报考点寄来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有误之处应用红笔注明),对符合报考资格的,应在该表的有关栏目内写明“准考”字样并加盖招生单位公章,于规定的时间寄回报考点。对不准考的考生,应将名单及原因通知报考点。报考点根据招生单位寄回的考生报考情况表给考生核发准考证。  考虑到艺术类专业招生的特殊性,凡报考艺术类招生单位的考生均到所报考的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参加考试。招生单位应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报名及录取情况统计表按规定的时间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高校学生司。  (三)命题和印发试卷  1.考试科目及命题要求  硕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MBA)初试科目为外国语和综合能力考试);博士生考生的初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至少两门业务课。初试均为笔试。初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个别科目如“建筑设计”的考试时间可多于3小时,但不得超过6小时)。  硕士生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MBA考生初试外国语满分为100分、综合能力满分为200分;博士生考生初试每科满分各为100分。  命题的难度及其他具体要求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相同。试题的表达方式及用词,要注意通用性,导语要清晰,以便考生按要求答题。各招生单位应对命题及制卷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命题、审题规章、程序,明确各环节责任人,保证命题质量,要认真审核与校对,不得有差错,对社会科学的考题内容应特别注意不出政治问题。  外国语考试的试题样式要求与内地(祖国大陆)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外国语统一命题试题样式一致,实行题卷分离。考生只能在答题纸上作答,写在试题纸上或草稿纸上无效。  2.各招生单位试题的格式要统一、规范,试题要打印(用60克以上白纸印刷),文字部分不得手写,图表数据务必清楚工整。必须保证试题的印刷质量。  3.试题的封装及邮寄  试题由招生单位用三层信封封装,通过机要邮寄。具体要求如下:  小信封:每位考生的每科试题,分别装入小信封后密封,信封(格式见附1)写明报名点编号、考生姓名、招生单位名称、考试科目、考试时间。  中信封:套装同一考生的各科试题的小信封后密封,封面注明“机密”、“试题”字样,并写明招生单位名称、考生姓名、报考点编号。  大信封:招生单位将本单位各考生的中信封及准考考生情况一览表一份装入同一个大信封。  在北京报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寄往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试题接收人:于鹰宇。  在广东、香港、澳门报考点应试的考生的试题按前述邮编和地址在2008年3月15日前寄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试题接收人:曹刚。香港、澳门报考点的试题将有专人送至。试题不得直接寄往香港、澳门报考点。  各招生单位务必严格按上述要求及《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规定的时间及时将试题寄出。  (四)初试  初试时间为2008年4月12日、13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第三单元(13日)举行。  初试由报考点负责组织。艺术类招生单位的考试由本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  (五)复试  复试的内容、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通知考生及报名点。复试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在教育部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复试地点可在招生单位本部,也可在广州、深圳或对招生单位和考生均便利的地方,费用双方自理。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考试成绩、导师意见,综合审查后,自行决定拟录取名单。录取标准原则上与内地(祖国大陆)考生相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照顾。  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报送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审核汇总后于2008年6月15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录取数据库(结构见附2)发至yzc@moe.edu.cn和gatzs@moe.edu.cn。同时,招生单位将录取名单通知有关报考点,并将录取通知书直接寄发考生本人。  录取名单纳入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范围。  七、管理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招生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  被录取的各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均与内地(祖国大陆)入学研究生一样可参加优秀生奖学金的评选。其他管理工作由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八、其他  已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应届本科毕业生、硕士生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供职的港澳台人士,拟报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按上述办法在指定的4个报考点报考,也可按各招生单位招收内地(祖国大陆)硕士生、博士生的办法报考研究生,即报考硕士生的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硕士生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生的按招生单位的规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政治理论课。由招生单位按照第六条第(六)款自行决定是否录取,并按规定报送报考及录取名单。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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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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