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我部决定批准北京大学等64所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请上述高校根据《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2)精神,认真研究,加强领导,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以及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实施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10年11月上旬报我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省属高校须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上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及相关专业学位类别 序号 单位名称 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1 北京大学 法律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卫生硕士 2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3 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 工程硕士(核能与核技术工程) 工商管理硕士 4 北京工业大学 工程硕士(机械工程) 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 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 工程硕士(航空工程) 工商管理硕士 6 中国农业大学 工程硕士(食品工程) 农业推广硕士 7 北京林业大学 风景园林硕士 8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9 首都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10 中央财经大学 法律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会计硕士 11 北京体育大学 体育硕士 12 中央音乐学院 艺术硕士 13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14 中国石油大学 工程硕士(地质工程) 工程硕士(化学工程) 工程硕士(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15 天津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16 河北大学 法律硕士 17 内蒙古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 18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法律硕士 19 沈阳工业大学 工程硕士(电气工程) 20 东北大学 工程硕士(控制工程)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21 吉林大学 法律硕士 工程硕士(车辆工程) 公共管理硕士 22 黑龙江大学 法律硕士 23 哈尔滨工业大学 工程硕士(环境工程) 工程硕士(机械工程) 工程硕士(控制工程) 24 复旦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公共卫生硕士 25 同济大学 工程硕士(车辆工程) 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 26 上海交通大学 法律硕士 工程硕士(机械工程) 工商管理硕士 27 上海海洋大学 农业推广硕士 28 华东师范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 教育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29 上海外国语大学 翻译硕士 30 南京大学 法律硕士 会计硕士 翻译硕士 31 南京工业大学 工程硕士(材料工程) 32 河海大学 工程硕士(水利工程) 33 江南大学 工程硕士(工业设计工程) 工程硕士(轻工技术与工程) 工程硕士(食品工程) 34 南京农业大学 兽医硕士 35 南京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教育硕士 艺术硕士 36 山东科技大学 工程硕士(测绘工程) 工程硕士(矿业工程) 37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38 浙江工业大学 工程硕士(机械工程) 39 安徽大学 法律硕士 40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工程硕士(控制工程) 工商管理硕士 41 福州大学 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 工商管理硕士 42 郑州大学 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43 武汉大学 法律硕士 工程硕士(测绘工程) 工商管理硕士 44 湖北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 45 湘潭大学 法律硕士 46 中山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47 华南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48 广州大学 教育硕士 艺术硕士 49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50 广西大学 农业推广硕士 51 重庆大学 工程硕士(控制工程) 工商管理硕士 建筑学硕士 52 西南交通大学 工程硕士(电气工程) 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 工程硕士(交通运输工程) 53 西南石油大学 工程硕士(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54 西南大学 教育硕士 55 西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56 贵州大学 法律硕士 57 云南大学 法律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58 西安理工大学 工程硕士(水利工程) 59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 工程硕士(集成电路工程) 6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 建筑学硕士 61 陕西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62 西北师范大学 教育硕士 63 新疆大学 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 64 石河子大学 农业推广硕士 附件2 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并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教育部决定从2010年起,在部分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以下简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保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有关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1.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需要,是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有着重要意义。 2.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改革和完善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需要,有利于推动高等学校转变观念,提高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研究生教育结构的优化调整,满足经济社会对人才类型多样化的需求。 3.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是推动新时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引导高校从国情出发,合理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逐步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培养模式和质量保障体系,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活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转变教育理念,创新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培养质量。 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培养社会特定职业领域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高校为主体,依托企业和行业组织,转变教育理念,创新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增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能力,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 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1.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切实转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式,树立正确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观。 2.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制度。在国家统一的招生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有利于吸引具有较大培养潜力的优秀生源的考试办法。 3.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律,跟踪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及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前沿,强化课程设计和教学要求,夯实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能力;加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4.积极探索和创新培养模式。通过学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吸引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培养方案设计、专业课和实践课程教学、实习或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学位论文或设计指导等,提高实践训练的针对性,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5.改革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与评价方法。在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三个环节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6.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努力探索团队培养、集体会诊、个别指导、师生讨论等多种“双向互动”的研究生指导形式,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师资考核评价机制。 7.建立和完善奖助贷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执行。积极研究和建立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特点的奖助贷体系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8.完善校内管理体制与机制。构建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形成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试点单位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1.试点单位要把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试点专业学位类别依托院(系)负责人参加的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加强顶层设计和组织协调,建立制度保证机制,充分配置办学资源,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体系中,努力做好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2.试点单位要制定综合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办学思想、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育管理体制、课程设计、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学位论文等各个环节的改革具体措施,明确提出在培养模式创新和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要实现的重点目标和主要创新点。 3.试点单位要依靠广大教师和学生,发挥行业组织或企业的积极性,认真实施试点方案,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深化改革,创造具有推广价值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而发挥引领、示范带动的作用。 4.试点单位要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教育发展规律以及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国际交流,努力打造自身办学模式和办学特色。 五、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1.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同部内有关司局在招生计划、录取方式、经费投入、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等方面支持试点单位推进改革;同时,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协调,推动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机衔接,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2.有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吸引本地区企业和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创造条件重点支持试点单位的改革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本地区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3.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根据文件精神,积极参与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咨询、质量监督与评价、与行业组织及学校相互沟通协调等职能。 4.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周期为2010年9月—2013年6月。我部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